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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int Convention on the 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oac-tion Waste Management
代卜Oronl一00 GuonJ一Anquon he Fongshex一ng Fe一wLJ GLJanllAnquon Llonhe Gongyue《乏燃料办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办理安全联合条约》(了访”tC加祖ventlon胡th£SafetyojSPent Fuel Mana岁ment and on th‘Safet少of尺。己~t姗WasteManageme力t)加强乏嫩料和放封性度物办理安全方面的一项鼓励性国际条约。1997年9月5日经过,1997年9月29日敞开供签署。到1999年3月10日,已有39个国家签署,6个国家交存了同意书。但按该条约规则,需得到25个国家同意,并且其间要包含15个具有运转的核电厂的国家才干收效,因此现在没有收效。 《条约》的意图是,经过加强缔约国的办理和国际合作,包含适其时与安全有关的技术合作,以在全球范围内完成和坚持高安全水平的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办理;保证在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办理的全部阶段都有防备潜在损害的有用办法,维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电离辐射的有害影响;避免有辐射结果的事端发生,若发生尽可能地减轻其结果。 《条约》适用于民用核反应堆运转发生的乏燃料的办理安全以及民事使用发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办理安全,但为后处理而在其设备中保存的乏燃料在外。关于军用或国防方案所发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则仅当其被永久转为民用方案时才适用。 《条约》着重,保证乏嫩料和放射性废物办理安全的终究职责在于对应这些资料具有管辖权的国家身上。 缔约国的首要责任为:应在其国家法律结构内经过立法、办理和行政的办法以及其他必要的过程,保证在乏嫌料和放射性废物办理的一切阶段都能充沛维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遭到辐射的损伤.就履约所采纳的办法向缔约方审评会议提交陈述。《条约》还对这类物质的踌越国界运翰做了规则。 我国派代表参加了《条约》的制定和审议作业,因为对其间关于放射性废物跨境运送的条款有保存,故未签署本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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